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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的反面案例分析(旅游服务的缺陷与补救)

2024-07-21

旅行社违规行为有哪些

1、旅游业的乱象主要包括价格欺诈,服务质量低下,旅游安全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问题。其中,价格欺诈和服务质量低下是比较严重的现象。价格欺诈在旅游业中表现为各种形式,例如虚假的低价宣传,隐藏费用,以及不公平的价格涨幅。这种乱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2、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 (五)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

3、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根据《旅游法》之规定,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的长期导游;另一种是与旅行社建立临时雇佣(劳务)关系的短期导游。

4、旅游“霸王条款”违法违规被处罚,2018年11月,昆明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旅行社及购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不乏与“霸王条款”有关的内容。

5、宣称免费,临时加价 部分违规旅行社还存在宣称免费旅游,却临时加价的现象。如果旅行社没有跟你签订合同,或者你是在火车站或街头接到的低价旅游甚至是免费旅游的传单,就要特别小心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掉馅饼。

旅游合同类型介绍

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简单地讲: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旅游合同已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目前,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具体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有2种:国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此之上有设定了:入境旅游合同和单项委托合同。

问2个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第一题;导游人员违反了导游义务中,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计划。2,导游人员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导游人员应受的处罚是: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案例1:旅行社说法正确,旅游意外不属于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只有提醒的义务!旅行社已尽责。

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如出现法律纠纷,游客如何应对?本文结合几个案例给您分析一下。旅游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应对?案例:戚某于2011年6月1日与甲旅行社签订了北欧十三日出境游的旅游合同,后甲旅行社将相应的合同交由乙旅行社履行。

案例七中,承运人可能因疏忽或过错承担责任,具体情况取决于事故原因和合同条款。旅游大巴行驶中,避险跳车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案例八涉及侵权责任,需分析事故原因和各方行为判断责任归属。车轮碎石击伤行人,责任如何划分?案例九涉及道路安全法,根据事故现场证据和法律规定划分责任。

导游多维心理分析案例083:错失时机,寡不敌众

1、“爆发阶段”,旅游者在该阶段中对旅行社和导游员的服务动机产生了严重怀疑。他们表现出愤怒等激情,明显地把攻击矛头指向导游员和旅行社。这时,他们的态度和行为意图是一致的,表明什么样的态度,就会有什么样的意图,也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

2、小钟的那段精彩的导游辞不仅使旅游者美好的想象得到了他人的证实,而且还“放大”了旅游者原来的美好想象,使他们认为N市的景观一定比他们想象的还要好,造成他们的“认知差距”急剧地扩大,情绪也就剧烈地动荡起来了。就这样,小钟用他那精彩异常的导游辞点燃了“旅游团骚动”的导火索。

3、如果旅游者东张西望,前言不搭后语,这就表明“传递强度”过低。“传递强度”适中的时候,旅游者的表现通常为语调平和,言谈不离主题。常用目光与导游员接触,言语交往方式多为“成人式交往”。

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嗓子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